商标权利保护关乎企业 核心竞争力的塑造

2016-12-26


文/本报记者  郭士军


企业商标的注册并不像“捅窗户纸”一捅就破那么简单。商标可以被核准注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需要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网络知识产权委员会秘书处执行主任、北京源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EO 马雯雯


值得注意的是,有部分申请注册的商标,起初并没有显著的区别性,而是在使用的过程中,逐渐使得商标具有了显著性。“六个核桃”经使用获显著性得以核准注册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网络知识产权委员会秘书处执行主任、北京源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EO马雯雯解释,“六个核桃”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但是,企业经过持续的大力推广宣传、使用,已被消费者广泛认可,使得“六个核桃”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


“对于商标的申请注册,还必须满足另一个条件,即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没有已注册的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如果之前已有相同或类似商标存在,则也是不能注册成功的。”马雯雯说。


商标的注册不仅要考虑到显著性特征,同时也要注意他人的在先权利。《商标法》有明确规定,最先商标注册成功的企业拥有商标的所有权;但是,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如果在某企业注册商标之前,已有他人使用该商标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那么,待注册商标企业必须允许已使用商标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而不会造成侵权,以保有他人的在先使用权利。


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


商标的本质是区别商品与服务作为来源、区别的标识。比如说,消费者在判断娃哈哈与农夫山泉二者的区别时,是通过外包装的商标、文字等信息进行区别。如果抹掉包装上的商标、文字等信息,二者就很难进行有效区分和鉴别。马雯雯说:“对于商标侵权也是如此,当二者很难进行区分或近似得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时,就有可能构成了商标侵权。”


一般来说,商标都有两个属性,第一个属性是商标本身是什么,文字、图形、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等;第二个属性是商标在哪些或哪类商品上进行了注册,这是确定商标权利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


马雯雯表示,对于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同样也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他人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有商标属于同一类或近似类商品;第二,审定两个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近似。“这样的判定标准核心是看其是否足以混淆消费者。”她说。


马雯雯介绍,对于商标侵权的判定,目前还没有一个绝对的数字或比例来定性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不仅需要整体判断,还需要考虑主要部分,是否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


企业字号(名称)和商标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均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企业字号(名称)的注册通常具有行政区域性,比如北京A公司注册了以A为主体的字号(名称)商标,他人在广西、山东等地同样可以注册广西A公司、山东A公司等,这样并不构成侵权。马雯雯解释道:“之所以不侵权,主要是由于A只是作为企业字号(名称)中的一部分内容,而并没有在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如果北京A公司注册将A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有一定知名度,其他主体再将其用作企业字号时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一方面,已成功注册的商标(不论是否是驰名商标),如果没有商标权利人的同意,他人把这个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上,就构成了对原有商标权利人的侵害。


两年前,细心一点的“打车族”会发现:自己手机中的“嘀嘀打车”软件,忽然变成了“滴滴打车”。当初很多人熟悉的一句广告词:“嘀嘀一下,美好出行”的发布者,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桔公司”)。这家公司原本用的一款打车APP软件叫“嘀嘀打车”,用了不到两年,才又改名为“滴滴打车”。


原来,小桔公司遇到了麻烦:“嘀嘀打车”火了以后,他们才发现,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早在2012年5月21日,就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核发的商标“嘀嘀”,核定使用类别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之后又把使用权转让给了自家“兄弟”浙江省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妙影公司”)。


2016年4月,妙影公司与小桔公司就“嘀嘀”系列商标权的转让达成一致,小桔公司最终获得了“嘀嘀”系列商标权的转让,妙影公司撤回其对小桔公司的起诉。


在国内,珠宝行业对于商标的维权案例并不是很多。从2012年底至2013年初,以中国黄金为代表的企业维权事件势头渐盛,为珠宝行业商标维权带来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商标保护要做好预备功课


对于商标权利的保护,企业尽量要在早期注册商标时,在可能涉及的诸多类别中都注册商标,以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不必要麻烦。


在商标权利的确定过程中,乃至获得权利,商标的使用证据往往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要注重对使用证据的保存问题,如产品包装、产品宣传等证据。同时,维权过程中,对于他人商标冒用、仿冒的侵权证据的搜集也必不可少。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企业还需要特别注意他人的在先权利。“任何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人都不能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如版权,发生冲突。遇到类似的侵权行为,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完成之日,实行自动保护,无需其他手续公示或确权。但是,这个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或隐患,即在先权利人如何去提供版权权属的有力证明。


顶层设计突破品牌雷同


商标是企业塑造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宣传的一个有力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对于产品的设计及理念、品牌印记等方面的工作,更应该成为企业关注自身成长和发展的着眼点。


对于珠宝品牌企业而言,商标权利的保护是一个重要方面,但也不能忽略对品牌产品设计权利的保护。马雯雯说:“设计主要涉及的是产品的版权、外观设计等专利。企业应该从整体上去把握和多维度维护自身的权益。”


珠宝行业商标侵权只是冰山一角,在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侵权和仿冒现象不绝如缕。这与行业快速发展的基因有关。


国内黄金珠宝行业的兴起之源并不是品牌,而是生产端即工厂加工制造环节。随着消费者需求端需求的不断扩增,使得生产端较为快速扩大。在这个成长壮大过程中,较为注重珠宝的材质成为这一批企业的“通病”。


“当时,家家户户都一样,什么赚钱就去做什么,进军工厂生产端成为大多数企业的选择”成为当时行业发展的一大缩影。当时,很多家生产企业对于其他工厂生产的产品采用‘拿来主义’,稍作改变就重新进行加工制造。对材质价格的重视和对品牌价值的忽视成为行业前期发展的一大隐患。 


“引导企业关注到自身的品牌建设上来,不仅要注重商标权利的维护,更多的是要从顶层设计层面着手,加强企业品牌文化的建设和强化品牌设计的理念,解决品牌升级的问题,打造属于自身特性的‘明星’产品,使之成为人们心中的品牌印记。”马雯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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