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面临的困境与思考
文/本刊记者郭士军
作为知识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三大权之一,商标权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近些年来,我国黄金珠宝行业里众多品牌企业将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提上日程,对于商标权的权利保护愈来愈重视。但是,在商标申请中极容易忽略一个问题,这个细节直接关系到企业商标注册成功与否、进行保护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很多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总是首先考虑价格和成本,往往是将“文字”“图形(Logo)”及“英文”或者“汉语拼音”等各项要素放在一起做为一个商标申请。然而这样的做法恰恰加大了商标申请的风险,人为增加了商标注册的难度。“这是由于商标审查中所遵循的是‘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原则。所以,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商标中的某一个构成元素和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从而整体被驳回的情况。何况商标本身应是‘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构成要素越多越会淡化其标识的显著性,反而方便了侵权者。”宽和律师事务所赵俊说。
赵俊建议,在商标申请中,最好的原则是,一个商标中的构成要素只有一个。如果一个企业希望商标中包含诸多构成要素,最好的方法是将几个构成要素分别注册,这样就可以将注册风险化解到最小。即使出现其中一个被驳回的情况,也不至于影响到其余商标的申请。“而且,分开注册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随意地组合使用。”他说。
侵权低成本 商标维权遭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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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现象在珠宝行业内泛滥成灾。由于侵权成本低、维权困难,行业内形成了不良抄袭风气。”赵俊说。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侵权现象不仅出现在实体店面,在线上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等都存在大量侵权行为:高仿山寨的珠宝产品层出不穷,部分知名品牌更是出现山寨的“官网”、“天猫旗舰店”。线下“山寨店铺”有着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似的招牌、店内装潢,在产品及包装都使用知名品牌的名称。
维权耗时长、维权成本高,使得很多企业放弃维权或者选择私下解决。2013年“中国原创珠宝设计侵权纠纷第一案”轰动了整个珠宝行业,这场维权官司耗时达一年半时间,虽然最后赢了,但是判处的15万元甚至都不够抵消来往法院诉讼的“车马费”,侵权方侵权成本太低。
赵俊表示,部分珠宝企业也尝试维权,但维权效果不佳。打击一家不法商家,市面又冒出很多家,弄得企业疲惫不堪,难以进行长期的维权工作。而且,珠宝企业的侵权线索,大多来源于消费者买到假货后的投诉,才发现自己的品牌遭遇侵权。“另外,全国范围内,线上、线下侵权线索分散,珠宝企业难以全面搜集、发现侵权线索,不知如何保存证据等,这些问题都直接导致后面的维权工作难以进行。”他表示。
“恶意”行为界定缺乏具体依据 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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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法院审判中,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一般会从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方面予以考量。
《商标法》规定: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在2001年中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时,已经为制止商标的恶意注册(即抢注)而做出过诸多努力,比如,《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规定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禁止注册和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七款的要求,禁止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该商标并禁止使用;另外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目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的现象仍然不少,《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一直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重点之一。”赵俊说。
赵俊表示,在实践中,抢注者还可利用法律程序获利——虽然权利人可以对被抢注商标提出异议,甚至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被抢注的商标无效。但是,由于“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导致在商标无效程序期间,即便该注册商标实际上是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仍然可以通过主张商标专用权,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虽然“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但是,法律对商标注册人的“恶意”行为是指什么,并无界定,而且要证明主观“恶意”的举证责任也会非常艰巨,这个规定可能会流于形式。因为《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年)第25条第5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36条也有这个规定。但实践中,几乎没有发生过因商标注册人恶意而给予赔偿的案例,反而频频听到权利人为了在新市场使用被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而被索取高额许可费的案例。因此,应对“恶意”及“抢注”行为具体地进行界定,以避免这一漏洞被扩大。
商标维权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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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商标维权现状并不理想,作为权利人除了面临取证难、取证成本高、判决赔偿额不足、执行难等问题外。还要面临两个问题:
一是侵权者的反弹,一个显著的例子是2012年11月间百余名小商户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律协声讨律师在打假中违法取证,后虽经律协认定律师系依法执业,但上述事件亦使得相关侵权案件延期审理。此次事件起因是:有律师接受红双喜、派克等多家知名公司委托至广东省内部分小商品市场内调查市场内贩卖假货(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事实,并进而提起侵权诉讼。因为涉及众多小商户,引发其联合反弹。上述事件,虽然并不普遍,但也足以引起警惕。以深圳为例,深圳作为全国乃至全东南亚的珠宝生产加工基地,珠宝厂家、商家众多,其中难免鱼龙混杂,必然成为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重灾区及矛盾的焦点,上述事件难免在本行业内重现。
二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间关于赔偿额度的差异导致现实中职业打假者的活跃与权利人维权举步维艰的不合理现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二的规定,哺育了广大的职业打假者;而《商标法》等法律关于赔偿额度的规定使得更多的权利人在选择维权时踌躇不前。因此,大家不妨在维权时转换思路与角色,选择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
内地与香港在商标体系中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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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国香港地区和内地实施不同的《商标法》制度。总体而言,香港《商标法》属英美法系,而内地的《商标法》虽然也吸收了不少英美法系的特点,但仍属于大陆法系。在审查标准上,香港商标和内地商标有一定的差异。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作为商标注册名称(除非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者本身具有其它含义的)。因此,在国内将世界、亚洲、中国或某省某市作为商标的前缀提交申请时,通常会被遇到驳回。而香港商标注册对此相对宽松,但需注意,对于产品商标,香港可能下发审查意见,要求标注产地。
据赵俊介绍,我国商标审核依照大类下的群组(可以理解为小类)进行审核,甚至部分群组下面还有互不类似的子群组。举例而言,第7类的0750群组(机器轴及其零部件)下就有三个子群组。在我国商标审核时,第一群组里的“机器轴”和第三群组的“轴承”互不类似,如果注册时没有注意到这点,很容易给第三方留下抢注的空间。香港审查时,同类下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即使群组不同,也很可能判定为近似,不能套用内地的近似判定思路。
同时,香港关联类商标要比内地更为普遍。赵俊表示:“在内地的商标审核中,不同商标大类下的群组构成近似并不少见,例如第5类的0506群组(医用营养品)和第30类的3005群组(非医用营养品),类别虽然不同,但群组构成近似。香港的类别关联情况则比内地更为普遍,依照香港知识产权署公开的相互检索目录,第35类与多达11个类别相互检索,且遇到较为严格的香港审查员时,往往会发生一些‘矫枉过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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