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珠宝行业会计的“自白” ——解析黄金行业增值税套票行为

2017-04-18

文/本刊记者 郭士军


增值税是在流转过程中以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与消费税只在零售终端缴纳税种不同,它是行业全产业链包括生产和零售环节中征收的税种,货品在流转的过程中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在实际计算税款时,很难准确地划分企业增值项目和非增值项目,所以不是先求出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并据以纳税,而是采用税款抵扣制。


税款抵扣制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中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消除重复征税。税款抵扣制首先用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售货物的整体税金(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的增值税税款(进项税额),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比如,一家生产应税产品的企业A从供应商处采购1000元(含税价)的货品,同时企业也可以拿到1000元的进项发票,这1000元的进项发票本身含有约145.3元的增值税;A企业在完成生产后,以2000元(含税价)销售给下游企业B,同时A企业提供给B企业2000元的销项发票,这2000元的销项发票本身含有约290.6元的增值税。A企业可以将销项发票和进项发票相互抵扣后,即实际缴纳145.3元的税。


黄金套票的“诱惑”


黄金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黄金交易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这样就形成了它的含票价值和不含票价值在实际流通中是一样的。


黄金兼具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于一体,流动性好、出售和变现容易,不管有票或没票,都可以方便地销售出去,而且其价钱也基本无差。这种变现容易的优势,使得套票在黄金珠宝行业相对便利,也成为一些不法中小企业以套票赚取更多利润的重要手段。


一般地,上市企业或准备上市企业不会冒这个风险去进行套票行为,就是因为其需要在财务、管理等方面必须做到严格把控,否则以套票来逃税,最后只能因小失大。


黄金套票是这样运作的:A企业销售货品很多,需要缴纳很多增值税销项税费,但是其进项并不多;B企业有进项,进项为从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带增值税发票的黄金原料,B企业把生产好的黄金产品卖出给终端C企业,C企业要求不开具发票,这样C企业就会偷逃税款,不开具发票,不上报销项税额。而B企业的进项发票就会出现冗余,沉积了大量增值税发票。B企业在这个过程中,把冗余的增值税发票“销售给”A企业,收取A企业的一些费用后,做出假的销售记录,进行申报缴纳增税销项税。A企业用这个低价采购回来的进项税额,全额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逃税应缴销项税款。在整个流程中,B企业和A企业之间进行了黄金套票行为,A、B、C企业都通过套票赚取了一定利润,也在套票中主观逃避了大量税负。


一个巴掌拍不响。套票之所以存在,是交易双方共同在“地下交易”中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就是为了逃避更多的税负压力,增加自身的利润总额。比如利润为50%的其他行业,利润过高,税负自然就大。他们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负担,以增加进项发票为手段,来进行销项抵扣。黄金的出售便利、变现容易的特性成为其最优选择之一。

对于黄金行业来讲,17%的利润是很有诱惑力的。经济环境好的时候,大家都一窝蜂去发展。经济环境不好的时候,就容易出现一些“踩在高压线”上的企业冒着风险,利用监管漏洞,冒险以“套票”方式去偷税、少上税,无疑加剧了行业的恶意性竞争。


金税三期:有效规避套票行为


不过,就现在来讲,黄金套票的不法行为已经大大减少,这个“功劳”要归功于金税三期系统。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对整个黄金行业产业链都有了严格的监控,其他行业再进行这种“倒票”行为,无异于飞蛾扑火。


过去,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之前,企业进项货品和销项货品,只有金额,而具体品类并不清楚,黄金行业的产业链在缴税环节中并不是完全闭合;金税三期上线以后,无论是进项(销项)品类、金额等都一览无遗,使得整个监管过程更加全面和严密,让踩在高压线上的“勇士”无处可站。


金税三期系统加载了校验功能,在退税时自动校验企业申请退额税和申报表即征即退应纳税额的关系。企业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必须将即征即退(含福利企业即征即退)数据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栏次及附表一“其中:即征即退项目”栏次。如企业将即征即退相关内容填报在“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栏次,将造成无法退税。


金税三期系统虽然强大,但是并不能完全覆盖整个黄金行业。尤其是在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体户,依旧存在通过走私黄金或其他渠道的方式进行套票,因此,相关政府部门还必须要加强对黄金行业套票行为的监管,以从更大程度上来进一步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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