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我国黄金市场发展

2019-08-15


随着上周黄金现货的国际行情突破1500美元/盎司,上海金Au99.99收在344.36元/克,双双创出2013年以来的新高,大家对于黄金的投资热情也被点燃。虽然我们在生活中或多或少都会参与一些与黄金有关的投资,但可能并不清楚,黄金从被开采到被制成成品,其间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流程?亦或是会好奇,除购买金条或者黄金首饰外,还有哪些途径可以投资黄金?也可能想了解,黄金产业在我国具体受到怎样的监管?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本文中找到答案。


1
我国黄金产业的发展:从管制到放开


  • 全面管制阶段(1950~1983年)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黄金产业归于国家控制。195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了《金银管理办法》(草案),冻结民间金银买卖,明确规定国内的金银买卖统一由人行经营管理。

  • 统购统配阶段(1983~2001年)

198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出台,明确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在这一政策下,我国机关、部队、团体、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人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人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凡需用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人行提出申请使用黄金的计划,由人行进行审批、供应。

  • 全面市场化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4月,人行宣布取消黄金统购统配的计划管理体制,在上海组建黄金交易所。2002年10月,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我国黄金市场走向全面开放。2003年,基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等文件,我国正式取消了黄金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审批制,具体包括:(1)黄金收购许可;(2)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3)黄金供应审批;(4)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至此,我国黄金市场进入全面市场化阶段,黄金市场迎来了大发展时期。

在此阶段,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面向个人的黄金业务,上海期货交易所也于2008年推出了黄金期货。2010年,人行等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黄金市场进入市场化新阶段,初步形成了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业务、商业银行黄金业务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业务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2
我国黄金产业链


(一)黄金供给

我国黄金供给的主要形式包括“金矿开采”及“黄金进口”。据中国黄金协会统计数据显示,作为全球最大的黄金生产国,2019年上半年,我国黄金矿产金153.89吨,进口黄金54.27吨。另外,作为一项参考数据,世界前六大黄金储备国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中国的黄金储备分别约为8,133吨、3,371吨、2,451吨、2,430吨、1,926吨。

  • 金矿开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具体而言,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勘查黄金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开采金矿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我国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格局。

  • 黄金进口

黄金进口需遵循人行及海关总署于2015年3月发布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号)(以下简称“《黄金进出口办法》”)。该办法从“黄金”(指未锻造金)及“黄金制品”(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两个层面出发进行规制。
根据《黄金进出口办法》,人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被许可人在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货物进出口时,凭《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凭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发证机构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准许证》从“一批一证”到“非一批一证”的改革试点。根据《关于开展“非一批一证”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9号)及《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以按照《黄金进出口办法》的条件和审批流程,申请“非一批一证”《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准许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报关批次最多不超过12次。实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天津、成都、武汉、西安海关。其他海关,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业务

银行申请并获批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后,可以代理个人客户在交易所开展黄金现货实盘、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以及实物黄金交割业务,并为投资者提供资金清算、保证金管理,以及持仓风险监控(详见下文)。

(二)黄金加工
黄金加工主要指黄金的冶炼过程,通常也可以理解为黄金的精炼过程。金矿开采后,需要交给黄金冶炼企业加工成金锭。

目前,我国冶炼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以“标准金”现货形式在上海黄金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销售。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政策。需注意的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冶炼企业需得到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的认可后方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金锭。

(三)黄金批发
黄金批发主要指对黄金具有较大需求的企业(如首饰企业、工业用金企业等其他用金企业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大批量购买黄金。

用金企业可以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网上交易平台购买标准金,所有交易均遵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包括竞价交易、询价交易等,用金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模式购入黄金。以竞价交易中的现货实盘合约交易为例,买方报价时应当有全额资金,卖方报价时应当有相应的实物;黄金实物清算交割至买方的实物账户之后,买方即可申请提货。


(四)黄金零售

黄金零售主要是指面向C端客户的销售业务,我们将在以下第三部分中进行详述。

3
面向C端客户(包括法人及个人)的黄金产品



(一)实体店等零售市场

C端客户可以通过实体店、商场等黄金零售市场直接购买黄金产品,如金条、金币或黄金首饰等,这也是最广为人知的购买黄金产品的场所。

自2003年我国放开黄金商品市场管制以来,海外及国内的珠宝批发、零售商纷纷加快渠道扩张步伐,形成了以百货专柜为主,专卖店和黄金珠宝市场为辅的渠道结构。这些实体店主要采用自营、联营或加盟的方式,通过门店或专柜进行贵金属产品的销售,代表企业有老凤祥、周大福等。

(二)商业银行

我国银行贵金属行业的发展始于2002年工商银行第一单黄金实物产品的交易,自此贵金属系列产品开始通过银行渠道进入大众视野。2001年10月,央行正式批准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四大银行可经营八大黄金业务,即: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清算、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黄金实物交割业务、向企业租赁黄金、黄金收购、黄金项目融资,同业黄金拆借、对居民个人开办黄金投资产品的零售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面向C端客户的黄金产品形式主要分为三类:实物黄金、账户黄金和积存金。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交易,机构客户和个人必须通过会员,代理参与交易。近年来,此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进行的代理黄金交易得到大力推动,为投资者提供了低成本的交易手段。
上海黄金交易所目前已建立“竞价交易”、“询价交易”和“租借业务”为一体的市场体系。






(四)金融机构-黄金资产管理业务

除上述渠道外,C端客户还可以参与金融机构开展的“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将受托的投资者财产投资于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金融服务。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应当进行登记托管,登记托管服务仅限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机构应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总账户,登记所托管的实物黄金。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金融机构;投资于非金融机构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金融机构。

(五)互联网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我国居民投资黄金产品的方式发生了一定变化,“互联网黄金业务”也逐渐兴起。为此,人行于2018年12月下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18]221号)对此业务进行规范。
根据该办法,“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移动终端销售或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其中,“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黄金产品。
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得将自身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转移给互联网机构。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以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但不得:


  • 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 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

  • 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 将代理销售黄金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文章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责编:余晓菲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