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求意见:金银首饰等在零售环节征收5%,其它按10%征收

2019-12-04

本刊记者   马佳 




国家财政部12月3日发布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税目税率表明确: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类别中,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按5%征税;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按10%征税。此次消费税延续了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于黄金珠宝行业关心的金银首饰税率并未调整,也没有纳入后移征收改革试点。


自1994年12月,国家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并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尽管中国消费税经过了多次调整改动,但黄金消费税一直“岿然不动”,延续了20多年的标准至今。对此,多年来对于取消消费税,行业呼声很高。


2019年3月,在向全国政协十三届第一次会议提交提案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黄金协会会长宋鑫建议,取消我国内地5%的黄金饰品消费税。


宋鑫在提案中表示, 鉴于黄金已成为大众消费品,以及当前黄金零售市场消费低迷、黄金零售行业微利甚至出现亏损的实际情况,宋鑫建议为减轻企业的负担,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规范发展,拉动黄金消费,增加民间黄金储备,在对我国黄金零售重点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取消5%的黄金饰品消费税的建议。


对此,宋鑫提出了4个重要理由,一是黄金饰品已不再是贵重奢侈品,国家应鼓励黄金消费,实现“藏金于民”。二是黄金饰品消费税不利于黄金首饰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三是取消黄金饰品消费税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和增加就业。四是取消黄金饰品消费税有利于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宋鑫在提案中指出,(收取5%消费税)“此举对国家整体税收影响不大,据估算,每年全国征收的黄金饰品消费税不到20亿元,但对提升我国黄金首饰加工业竞争力和参与全球竞争,促进‘藏金于民’意义重大。”


2017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下称“商会”)也曾向两会提交的《关于对消费税中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和税率进行调整的提案》,该提案建议:一是将黄金饰品区分为普通黄金饰品和高档黄金饰品,适时取消普通黄金饰品的消费税。二是建立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下的贵重商品进行重新划分,适时将随着由高档消费品变为生活必需品的商品移出征税范围。


新闻链接: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其中规定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征收10%的消费税。


1994年12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091号),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12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1996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27号)中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制图:孔钊)

                                             (责编: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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