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消费税政策演变历程
文字整理/本刊记者 任心悦
1993年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规定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征收10%的消费税,正式拉开黄金征收消费税的序幕。
1994年
1994年12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091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
1994年
1994年12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1996年
1996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27号)中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2006年
2006年,为突出消费税在促进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以及合理引导消费中的作用,国家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但未对黄金消费税作出调整。
2017年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提交了《关于对消费税中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和税率进行调整的提案》,建议将黄金饰品区分为普通黄金饰品和高档黄金饰品,适时取消普通黄金饰品的消费税。
此外,中国黄金协会起草了《关于取消黄金饰品消费税,促进黄金零售市场健康发展的提案》等文件,曾多次建议免征黄金饰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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