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增值税政策演变历程

2017-04-18

文字整理/本刊记者 郭士军


1986年


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国发[1986] 111号)规定:对金矿产品(含伴生金),继续免征产品税。这就为1994年商品流通税由产品税改为增值税,黄金企业要求免征黄金增值税政策埋下伏笔。


1994年


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商品流转税由产品税改为增值税。黄金增值税实现第一次免征,但执行时间仅为一年,即到1995年底。


1996年


1996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黄金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1996]16号),该文件明确:在国内黄金收购价与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并轨前,继续免征黄金生产环节增值税,配售环节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由此实现了黄金增值税的第二次免征。


2002年


2002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黄金交易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003年


2003年,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对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03]29号)规定: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5年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2012年


2012年,国家开始对增值税进行改革,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到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正式改征增值税。


2016年


2016年9月初,因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事件频发,导致国家开征黄金增值税呼声又重新出现。中国黄金协会已会同有关方面组建《我国黄金增值税特殊税制有关问题与对策》课题组,全力以赴维护继续免征黄金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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